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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齐全!22项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

发布时间:2020/3/20 10:07:31
提示:对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开具方可能面临处罚;而取得方,将有可能面临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规定填开相关栏目、项目,内容真实。特别是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后,要求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的规定增多,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的要求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此外,还应遵循所在地的省级(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备注栏的相关填写规定。

如,广东省税务部门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浙江省税务部门规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是个说大也不大、说小也不小的事情,从防范税收风险的角度来讲,建议广大纳税人还是认真对待、严格遵循的为好。而作为税务执法人员,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同时,对于一些并非实质性违反相关规定的瑕疵,给予一定的容错处理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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