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建筑业路在何方?_税 屋——第一时间传递财税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6/3/25 10:08:23
建筑企业的核心应对措施
路径一:在甲方愿意“甲供材”时改为清包工
清包工简易计税保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仍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
(一)清包工的法定条件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这里需要清醒的认识到:清包工才是真正意义的甲供工程,而之前的很多甲供工程属于“伪甲供”套利。
(二)清包工的关键要点
1、材料采购限制:施工方不得采购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主体结构材料等),仅可采购少量辅助材料(如铁丝、螺丝、胶水等)。
2、人工成本为主:项目成本中人工费用应占主导地位。
3、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需清晰表述为“清包工”模式,并注明施工方不负责主材采购。
(三)如何从甲供材改为清包工
1、协商调整合同:与发包方(甲方)协商,将原甲供材合同修改为清包工合同,明确约定:
(1)所有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并提供。
(2)施工方仅提供劳务、施工管理及可能需要的辅助材料。
(3)工程价款仅包含人工费、管理费等,不含主材费用。
2、确保业务实质相符: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不得参与主材的采购、垫资或结算,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甲供材,从而无法适用简易计税。
3、计税方法选择:改为清包工后,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风险与注意事项
1、税务稽查风险:若合同约定为清包工,但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以任何形式承担了主材费用,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甲供材,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甲方配合度:改为清包工需要甲方同意并配合调整采购流程,甲方可能因增加自身采购工作量而抵触。
3、税负测算:简易计税虽征收率低,但进项税不得抵扣;一般计税可抵扣进项但税率高。应结合项目可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测算两种方式的实际税负。
4、过渡期项目:2026年1月1日前已按简易计税执行的甲供材项目,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项目完工,无需改为清包工。
(五)总结建议
若希望继续适用简易计税,将甲供材改为清包工是可行的路径,但必须:
1、合同先行:签订规范的清包工合同,明确材料采购责任。
2、业务真实:确保实际施工不涉及主材采购。
3、测算税负:根据项目进项情况,选择税负最优的计税方法。
4、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路径二: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采取一般计税
(一)强化进项税抵扣管理
优化供应链,优先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税率为13%,建筑业的税率为9%,这里有税率差,能起到一些“低纳高抵”的作用,那么,建筑企业需要多少13%的进项发票,税负才不会超过3%简易计税的标准呢?这里就需要计算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了。
(二)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计算公式推导
1、核心原理:令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相等,求解成本中可抵扣部分占收入的比例临界值。
2、假设条件: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适用税率 9%,简易计税征收率 3%。项目不含税销售额(工程造价)为 A,项目不含税采购成本为 B,且该成本能取得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
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A × 9% − B × 13%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A × 3%
令两者相等:
A × 9% − B × 13% = A × 3%
0.09A − 0.13B = 0.03A
0.09A − 0.03A = 0.13B
0.06A = 0.13B
解得临界成本率:
B ÷ A = 0.06 ÷ 0.13 ≈ 46.15%
3、结论与应用:当建筑企业可抵扣的采购成本(取得13%专票)占其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达到约 46.15%时,选择一般计税(9%)与简易计税(3%)的税负相同。
4、决策规则:
若实际可抵扣成本率 > 46.15%,则一般计税(9%)税负更低。
若实际可抵扣成本率 < 46.15%,则简易计税(3%)更优。
计算示例验证:
假设某建筑项目不含税收入(A)为1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