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对近三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
发布时间:2026/3/3 9:51:20
记者1月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获悉,税务机关持续加强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的宣传辅导,去年以来提醒纳税人对2022年至2024年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进行自查。
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计算错误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构成偷税的,依法进行处理。
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防范跨国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税务部门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的,要依法及时补正申报。(记者刘开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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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近三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新华社文章)是啥意思?
尤联财税实务 2026.01.19
这几天,新华社一则题为《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对近三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的报道,在财税专业人士的朋友圈和公众号广泛流传。这实际上宣布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步入“全球透明化”新阶段的明确信号。(注意文中第一行“居民个人”这个专业术语)。
一、核心前提:谁是“居民个人”?
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根本性改革之一,便是不再以国籍作为主要征税依据,转而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双重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自然人。
►关键概念“住所”
并非简单指房产,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为中国的实践判定,通常综合考量三条证据链:
1.户籍关联
保留中国户籍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家庭与社会关联
配偶、未成年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是否长期在中国生活、学习或工作。
3.经济利益关联
主要财产(如房产、金融资产)、稳定的收入来源或经营活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
简单来说,当学习、工作、探亲等临时原因消除后,你计划“回归”并稳定生活的地方,即可被认定为习惯性居住地。
二、征税范围:你的哪些境外收入需要申报?
许多人的认知仍停留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税法采取列举法,明确以下九项个人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核心要点:作为居民个人,你在全球范围内取得的上述九类所得,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纳税。这包括了在境外工作的工资、提供咨询的劳务费、出租海外房产的租金、出售境外股票或房产的收益、海外公司的分红等。
特别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利润,也按此“五 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境外人士(中国大陆以外),个人所得纳税的判断,可以参考以下表格。
| 居住时间 | 纳税人 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 小于90天 | 非居民 | 是 | 否 | 否 | 否 |
| 90天以上不到183天 | 非居民 | 是 | 是 | 否 | 否 |
| 183天以上小于六年 | 居民 | 是 | 是 | 是 | 否 |
|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 | 居民 | 是 | 是 | 是 | 是 |
三、抵免机制:已在国外缴税,怎么办?
为避免双重征税,我国的税法提供了境外税收抵免机制。其核心原则是 “分国不分项”:
►分国
需要分别计算来源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
►不分项
在同一个国家内,不同类型的所得(如工资和稿酬)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合并计算。
►抵免限额
在每个国家,允许抵免的税额不得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国家所得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感兴趣的,可以看一眼下面的例题(参考正保网校2023年税法讲义):
居民个人老杨2022年全年取得甲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240000元,全年取得境外A国支付的劳务报酬10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缴纳所得税25000元;境外B国支付的稿酬60000元,股息所得20000元,两项所得已按该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600元。境内工资薪金已预扣预缴税款12360元。已知老杨全年可扣除的符合规定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3600元,无其他扣除。
计算老杨2022年全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计算抵免限额:
全年境内外综合收入额=240000+100000×(1-20%)+60000×(1-20%)×70%=353600(元)
全年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53600-60000-33600)×20%-16920=35080(元)
【提示】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35080×[100000×(1-20%)]÷353600=7936.65(元)
B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35080×[60000×(1-20%)×70%]÷353600=3333.39(元)
B国其他所得抵免限额=20000×20%=4000(元)
B国抵免限额合计=3333.39+4000=7333.39(元)
2.实际缴纳税额:
A国实际缴纳税额25000(元);
B国实际缴纳税额1600(元)。
3.比较确定抵免额:
A国抵免额7936.65(元);
B国抵免额1600(元)。
4.应补(退)税额=35080+20000×20%-7936.65-1600-12360=17183.35(元)
四、监管基础:税务部门如何掌握我的海外信息?
自查提醒的背后,是强大的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网络作为数据支撑。主要依托两大工具:
1.CRS(共同申报准则)
这是由OECD主导的多边、自动税务信息交换系统。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中国正式加入并开始交换信息。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瑞士、新加坡、BVI等)的金融机构,会按年将非居民账户信息(余额、利息、出售金融资产收益等)自动交换给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税务机关。
CRS系统就像是一个“全球税务信息邮局”。海外金融机构会将其识别出的非居民账户信息,定期“邮寄”给账户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后者再自动“转寄”给税收居民所属国的税务机关。
2.双边协定
(TIEA)我们国家与其他政府间签订的双边协议,单向或双向交换纳税人海外账户信息。《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可“点对点”申请调取特定信息。
简言之:你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无论通过CRS多边网络还是TIEA等双边渠道,均已在中国税务机关的视野之内。所谓“信息孤岛”已不复存在。
顺便提一句:CRS虽然是经合组织(OECD)推出的全球标准,但它的“老祖宗”确实是美国的FATCA(肥咖法案)。美国自己没有加入CRS,但它通过自己的法律(FATCA)强迫全球向它交数据。
五、2025年,笔者身边的朋友,实际碰到过两起案例,一是境外出售房产,主管税局要求申报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二是香港交易的证券账户,有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要求补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两起案例都税总直接推送信息至身份证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
六、如果看到下面的这个信息,只能说一个参考信息。既然新华社的文章,是近三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除非偷逃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否则还是从2022年之后的境外个人收入,要注意自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