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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呼唤特殊性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6/22 17:57:09

      众所周知,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一种递延性企业所得税纳税政策,不属于税收优惠,但是合理考量了纳税人在重组环节可能缺乏必要资金的困难,也减少了企业重组的阻力。就目前而言,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基本执行依据是财税[2009]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在个人所得税法上除了已经被宣告废止的国税发[2005]319号文,似乎缺乏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直接规定,但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思想在个税领域是一直存在的,比如在大家关注的不是很多的股权激励个税领域。

      今年年初国税函[2011]89号文发布,关于苏宁环球定向增发收购张氏父子所持有南京栖霞建设股权的案例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据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理解的情况,国税函[2011]89号文发布后一直没有公开,因此苏宁环球的张氏父子也一直按兵不动。后来,网络上发布了国税函[2011]89号文全文,引起了舆论一片关注。但是,税务部门却十分着急,因为如何将张氏父子的税款解缴入库,实务中并非一件易事。

      张氏父子的纳税义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是无法排除的,这个我们并无异议,但是由于张氏父子出售股权给苏宁环球获取的对价是其对苏宁环球的股东权利,并无直接的交易获利资金来抵付本次交易的纳税成本,因此纳税人基于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原则,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上海、深圳等地也有在IPO领域给与个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先例。比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8]13号)就明确规定,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里,也出现了递延纳税,将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增资的个税义务推延到以后派息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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