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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零税率等政策四问

发布时间:2014/5/28 10:32:50
关于增值税零税率等政策四问
时间:2014-5-28 9:42:24 浏览数:0 【关闭页面】

问: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可以放弃零税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问: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之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问:企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吗?

2014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问:精料补充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之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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