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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3/5/8 17:38:14

   动漫产业是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动漫办发〔2012〕1号),均提出要大力发展动漫文化产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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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营业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上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营改增试点地区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应征税行为的,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提供上述动漫设计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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