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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新规:电商“投流费用”超过营收15%需补税

发布时间:2025/7/28 9:37:53
税屋综合消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月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针对电商投“投流费用”(税屋提示: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明确适用《广告法》,“投流费用”性质发生根本变化。
指南(一)》明确自2025年10月1日起,企业“投流费用”将被纳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范畴,其税前扣除额度将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15%为上限,超出部分需按税法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条款:
六、广告的受众不特定性,是指广告可触达广泛的不确定的个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受众在信息触达前为可确定个体,一般认定为受众具有特定性,不适用《广告法》:
(一)借助电话、短信息、传真、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点对点即时信息交流的;
(二)在互联网聊天群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发送仅注册会员可见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
(四)其他以确定的个体为受众的。
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
之前解读:
投流费的扣除,电商的永恒之痛
慕有枝       2025-06-22
投流费,有没有办法全额扣除呢?
很多电商企业,直播带货,给平台支付投流费,手里攥着大量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全都税前扣除了。
结果,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开的发票品名是技术服务费,其实是“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当年只能按营业收入15%的比例限额扣除,要求企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近两年遇到这种情况的电商类企业非常多。
税务部门2020年还公开过一个案例,做线上教培的,一堆投流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稽查局咬死是广宣费,要求限额扣除,做纳税调增,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116万元,加收滞纳金89万元。
我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并不认同。
要知道,对电商企业来讲,投流费属于基础性费用,金额巨大、占比甚高,但凡按15%限额调增,税负直线上升。
说是能结转扣除,其实没用,因为每年都还会有持续性的新投入,永远向后结转,永远不得扣除。
怎么办呢?
实务中,基本上就靠和税务机关沟(hú)通(jiǎo)协(mán)商(chán)。
我一直认为,直播带货的投流费用适用传统的广宣费比例扣除,殊为不妥,简单陈列三个原因:
一、营业成本
传统上的广宣费,是销售费用,被归属于期间费用;而直播带货的投流费,从根本上来讲,它的性质更接近于营业成本。
我们现在很多电商企业也确实是这么核算的。
期间费用和营业成本有什么区别?
营业成本,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直接发生的成本,与收入有直接的匹配关系;期间费用则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归属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费用,与收入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传统的广宣费,与订单转化是否能够形成比较直接的数据关系?
不能。更多是品牌曝光、植入市场认知。
但直播间的投流费,能不能?
能。
商品挂在直播间,投流以后推送客户进来,点击商品下单。
直接驱动销售转化。
虽然不是一对一匹配的,但是,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匹配关系,通过点击率、转化率、ROI 等数据实时监控,是能够直接量化投流费对销售的贡献的。
也就是说,投流费是“获取客户的直接成本”。
传统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不是这样的。
新会计准则中的“合同取得成本”这个科目可能更有助于大家理解投流费的性质。
按新准则核算的花,直播间投流费符合增量成本、预计可收回、与合同直接相关三个标准,与合同有直接的匹配关系,显然应当向“合同取得成本”(资产科目)归集,之后再向成本费用结转。
广宣费就不符合这样的标准。
两者有根本性的差异。
二、流量租金
直播间投流费,虽然名为投流,貌似广宣费,实则是一种线上地租。
如果一家企业线下销售,它花大价钱在核心商业区租了一个店面,它支付的租金对价是房屋使用权本身吗?
当然不是。
买的也是流量。
是这个地段所带来的商业流量。
这种“投流费”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但是,当一家企业转到线上,线上是去中心化的,如何让顾客能够找到你呢?
你就需要投流了。
所以,投流费本质上是线上平台的收租行为。浮动收租。
线下商场也有类似的扣点租金吧?
线下,我不买广告,会不会死?不一定,因为有自然流量,你只要地段在那儿,就总有一定的销售量。
线上,我不投流,还能做么?
骚瑞。你基本没什么流量。靠自然流根本做不下去。很多税务人员脑子里还是传统的商业逻辑,对此恐怕缺乏直接认识。
只要做,就得持续投流。投流费用已成为运营的“基础设施成本”。
每天缴纳投流费,其实就是在每天给平台交房租。
所以,不论品类,电商的投流费都是远超15%基础比例的。把投流费全都视为广宣费,严卡15%界限,那很多企业都不要做了。
市场监管总局新规:电商“投流费用”超过营收15%需补税
三、渠道为王
退一步讲,就算把投流费都算作广宣费,15%的扣除比例,在这个网络营销时代、生产过剩时代,显然也已经严重滞后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020年43号公告,目前广宣费扣除比例有三档:
(一)烟草企业是0%,一律不得扣除;
(二)一般企业是15%,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这类行业的营销费用占比一直都特别高,所以,给了双倍扣除比例即30%,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说是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事实上,如果企业运行正常,尤其在上升期,每年都会超限额,向后结转没什么意义,尤其是将投流费视为广宣费的话。
15%的扣除比例,对很多企业来讲,显然不够用了。
尤其是电商企业。
2000年出台的文件,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广告费扣除比例为2%,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最多3‰。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共用一个扣除比例,并且数值上调为为15%。
2012年,财税〔2012〕48号又给了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酒类以外的饮料制造30%扣除的政策。
你会看到,普通企业15%的扣除比例已经十六年没有上调过了。而在此期间,电商迅速发展。
以前,我们是生产不足,渠道还没有这么贵。现在中国则是全方位生产过剩,渠道为王,内卷时代,根本不缺产品,都缺渠道。
这是一个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时代。
彻底的工业化,批量生产,产品成本早就打下来了。
最贵的是营销。
我们也全方位进入了网络销售时代。
网络推广费用占比越来越高。
广宣费的扣除比例是时候上调了。
或者说,至少针对电商企业,扣除比例应当上调了。
四、结语
其实,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的让步,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他们知道,这个费用卡着15%限额扣除,不太合理。
我见到许多企业,对这个投流费的扣除问题,都和税务机关battle过。
扯来扯去,有的最后拗不过,大出血,调增了。
也有很多,最后没调。
battle的逻辑就是我刚才提到的三点。第三点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了,更主要的还是聊前两点,直播间的投流费形式上是“直接成本”,实质上是“流量租金”,与传统的广宣费有根本区别。
从实践中的经验来看,那些经济发达的、财政基本不缺钱的地方的税务机关,往往认知更高一些,不机械适用法条,而是更为企业发展考虑,更有可能认可投流费不计入广宣费全额扣除。
电商投流费认定为广宣费,限额15%税前扣除,是否合理?
东方朱熹       2025-07-02
在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投流费已成为企业获取线上流量的关键支出。
电商投流费是指电商企业为获取平台流量而支付给抖音、淘宝等电商平台的费用,平台通常以“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品目开具发票。
然而,近期一些电商企业因税务机关认定其支付给平台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实质为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而被要求按营业收入15%的比例限额扣除,导致企业需要纳税调增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这引发了一场关于投流费税务定性与扣除比例是否合理的讨论。
根据现行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分为三档:烟草企业为0%,一般企业为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为30%。超出部分可以跨年度结转。
行业内人士认为电商投流费现行15%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行业现状,可能对电商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合理限制。有观点认为,投流费是购买平台流量资源用于商品展示的费用,其本质是服务费而非广告费。投流费更类似于线下商场的租金,是企业为获取销售场所而支付的费用。线下商场的租金可以全额计入成本税前扣除,而投流费却只能按15%的比例扣除,这显然不合理。
税务机关则认为,虽然发票品名是技术服务费,投流费的本质是通过平台算法和流量分配实现商品推广,符合广宣费“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的定义,因此应按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处理。这种认定依据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2020年4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投流费与广告费的关联性更强,主要理由是:
(1)投流费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流量分配实现商品推广,与广告费的促销功能一致;
(2)投流费的支付对象通常是具有广告发布资质的平台,平台通过算法推荐和流量分配,实际上是在为企业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3)投流费与广告费一样,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其效果与广告投放相似。
目前,只有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享有30%的高扣除比例。
高扣除比例行业的政策逻辑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这些行业对品牌建设的依赖度高,前期营销投入大。以化妆品行业为例,一个新品牌从创立到被消费者认知,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市场宣传。
其次,这些行业的产品同质化程度高,差异化竞争主要依靠品牌和营销。医药行业中,大部分药品是仿制药,原研药很少,这就造成产品同质化严重,企业主要通过大额广告投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差异化信息。化妆品和饮料行业同样面临产品同质化问题,广告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
相比之下,电商行业的特性有所不同。电商行业更依赖流量获取而非品牌建设,其商业模式是”高周转+低毛利”。
笔者认为,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投流费定性为广告费没有争议。
有问题的也不是 15%比例 的设定,本质上投流费占比如此之高从商业模式上就不合理,造就了抖音印钞机神话的同时,冲击的是实体生产制造业,最终是消费者买单。
只是因为如今中国巨大的产能过剩问题,掩盖了这一本质矛盾。
譬如,现在有不少产品销售企业,为了在网络上获得销量,被头部主播压榨价格,都是在亏本销售产品,卖的越多,亏的越多。平台和主播的业绩是好看了,但是厂家的利润被压榨殆尽,要么难以为继,要么只能牺牲产品品质换生存,从长远看都不利于经济良性发展。
投流费的高成本使得企业不得不将资源集中在流量争夺上,而非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这不利于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京东创始人近期在网络上呼吁中国的跨境电商平台不要在海外搞低价倾销,把中国制造过去二十年好不容易努力扭转过来的高品质口碑又给葬送了。该观点背后的逻辑也是一样的,商业模式需要良性合理才能持续。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不同品目费用成本限额的本意,就是要通过税收政策宏观调节经济,引导行业发展方向,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逻辑也同样出此。
广宣费限额15%的意义,与招待费限额千分之六的意义是一致的,就是基于商业合理性。在合理范围内的经营支出,国家给你免税;超出了合理范围,说明你的企业利润太高了,对不起,你仍然可以正常支出,但是得纳税。
正常来讲,一家电商企业假设产品毛利率是 50%(已经不低了),拿出 15% 的营收用于投流等广告费用获客,相当于投流占到了毛利润的 30%。
如果一家电商企业动辄拿出毛利润的 80% 甚至更高比例去投流获得客户,结果在市场上还能战无不胜,只能说明市场本身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畸形问题。这种现象不是国家监管部门希望看到的。
国税总局有自己的政策研究部门,如果电商行业广宣费的允许税前扣除比例偏低,政策部门可以参照化妆品、医药行业进行市场调研,相关行业的人代代表也可以提出议案,通过正常的途径调整广宣费限额比例。
税收政策的调整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对行业发展导向的考量。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电商企业从单纯依赖流量获取转向注重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将有助于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不仅有利于电商行业自身,也将促进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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