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5/6/23 8:57:52
摘要: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安全卫生等)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将草案提交工会讨论(必经程序);由工会收集职工意见后 提出方案;用人单位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最终制度。
1.民主参与制定权(核心程序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安全卫生等)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将草案提交工会讨论(必经程序);由工会收集职工意见后 提出方案;用人单位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最终制度。 工会参与是制度民主制定的合法前置程序,若企业存在工会,但在制定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未征求工会意见的,会存在程序瑕疵影响制度的法律效力。 2.异议协商修改权(动态监督机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章制度实施中,工会有权对如下违法内容,如超时加班不付加班费或显失公平如绩效制度过度倾斜企业等提出异议; 3.侵权调查救济权(职工权益兜底) 依据《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若规章制度侵害职工权益(如克扣工资、违法解雇),工会可启动独立调查(用人单位须提供考勤、薪酬记录等材料),向用人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