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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要关注点

发布时间:2020/9/10 9:04:28
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即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差别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其中,“纳税人所在地”的授权规定建议纳税人关注。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纳税人所在地”也随之发生变化,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无法在全国范围统一明确纳税人所在地。

举例来说,乙企业在B县县城注册成立,但其具体的生产经营集中在邻县C县县城,均适用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但随着城镇化推进,B县撤县设区,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建设,那么,乙企业的“纳税人所在地”如何判断?是按注册地还是按生产经营地确认?如果是注册地,须适用7%的税率;如果是生产经营地,须适用5%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地区“纳税人所在地”的内涵。

因此,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动态关注地方对“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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