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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入股 取得股权免税

发布时间:2011/6/23 11:07:08

  马教授是某高校的一名科研人员,最近利用学校的条件和经费完成了一项重大科技成果。该高校决定将马教授的科技成果作为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为了鼓励学校教师能积极参与科技研究,学校将这一投资项目10%的股份送给了马教授,作为对他研究科技成果的奖励。在接受这份奖励的时候,马教授觉得应尽快先把个人所得税缴上,但学校却没有帮他代扣代缴,马教授觉得很纳闷,他向地税部门进行了咨询。

  税务人员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时曾发文《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可享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股份分红或转让时所得,应按照对应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自2007年8月1日起,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不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就能获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此外,获奖的机构或人员应在获奖后30日内,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否则将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地税机关提醒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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