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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VS安全生产费——税会处理深度解析

发布时间:2015/8/24 12:06:21

矿山企业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含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计提标准和具体用途均有明确规定。少数企业财务人员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的概念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将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概念相混淆;对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划分不清;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划分不清;少数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人为地提高维简费计提标准;故意混淆维简费与资产折旧的概念,从而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有的企业将维简费以奖金、补贴的名义随意发放。这些处理方法,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给企业带来纳税方面的风险。

一、定义——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规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煤矿维简费(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相互独立,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允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简费的,应当继续提取维简费,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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