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详解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一)企业确认视同销售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具体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政策依据及立法目的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废止条款说明】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关于视同销售收入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替代,现行规定为: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立法目的】
基于"法人税制"原则,确保企业所有应税所得(包括非货币性资产转移产生的隐含收益)均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核算,防止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无偿转移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
【补充说明】资产在总分支机构间转移(同一县/市)、改变用途(自用、生产、在建)、形态、结构等不改变所有权的内部处置行为,不视同销售,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三项视同应税交易情形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11项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精简为3项"视同应税交易",政策设计更聚焦"实质课税"原则。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视同应税交易新旧情形对比表
(五)政策依据及立法目的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3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实施后若干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2号)。
【立法目的】
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防止因无偿转让、内部使用等行为导致税款流失,政策设计更聚焦"实质课税",删除了原政策中易产生争议的兜底条款和冗余情形,征管逻辑更清晰。
【术语说明】新法统一使用"视同应税交易"替代原"视同销售"概念,更准确体现增值税对交易行为征税的本质特征。
【补充说明】用于公益事业、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缴纳增值税;单位/个体工商户为聘用员工提供的服务,也不视同应税交易。
三、实务典型案例比对
结合企业日常高频业务场景,通过案例直观展示两者的税务处理差异,帮助企业精准规避涉税风险。
案例1: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
背景: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5月将自产月饼(成本5万元,市场价6万元,不含税)发放给员工,用于集体福利。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销项税额=6×13%=0.78万元,可抵扣生产环节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资产所有权转移),按公允价值6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结转成本5万元,纳税调增1万元,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核算。
(一)完整会计分录示例
1. 计提职工福利费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67,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00
(注:按含税公允价值计提,包含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实际发放月饼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
3. 结转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库存商品50,000
(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要点
■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60,000元- 第1行第6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报7,800元- 生产环节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60,000元- 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50,000元-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填报并进行限额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60,000元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三)涉税风险提示(结合征管重点)
1. 【高风险】未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仅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 【重点监控】金税四期系统会比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生额与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的匹配关系,异常将触发预警;
3. 【常见误区】错误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实际上该情形下生产环节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4. 【扣除限额】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5. 【个税风险】发放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应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应税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项: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实务操作中的落地注意事项
1. 建议建立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台账,记录发放物品的数量、成本、市场价、发放对象等信息,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在货物移送的当月计提并申报,不得延迟;
3. 若企业会计处理已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则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无需再作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避免重复调整;
4. 注意区分"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用于职工食堂、浴室等集体福利设施的,属于集体福利;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属于个人消费;
5.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出。
案例2:外购产品赠送给客户
背景:B公司(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礼品(成本10万元,取得专票,税额1.3万元),赠送给客户,市场价11.3万元(含税)。
增值税:不视同应税交易(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需转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资产所有权转移,用于交际应酬),按公允价值11.3万元(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10万元)确认收入,结转成本10万元,纳税调增0万元(若公允价值与成本一致),同时礼品支出需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
(一)完整会计分录示例
1. 外购礼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礼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3,000
2. 将礼品赠送给客户时(属于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000
贷:库存商品——礼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注:2026年增值税法下,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视同应税交易,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要点
■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5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税额栏填报13,000元- 无需在《附列资料(一)》填报视同销售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重要提示】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后,本情形不再作视同销售处理,仅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100,000元(不含税公允价值)- 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100,000元-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三)涉税风险提示(结合征管重点)
1. 【政策适用风险】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仍按旧政策作视同销售处理,导致多缴增值税;或错误不转出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
2. 【发票风险】外购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认证抵扣直接入费用,形成"滞留票",触发金税系统预警;
3. 【扣除限额风险】业务招待费超限额未作纳税调增,或未将视同销售收入纳入计算基数导致限额计算错误;
4. 【个税风险】向客户赠送礼品,未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 【关联交易风险】向关联方赠送礼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能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四)对应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仅列举3项视同应税交易,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不在列举范围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项: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实务操作中的落地注意事项
1. 【新旧政策衔接】202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外购货物赠送行为,仍按原政策作视同销售处理;202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按新政策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凭证管理】建议留存礼品采购合同、发票、赠送审批单、签收记录等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3. 【个税处理】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向单位客户赠送的,无需代扣个税;
4. 【买一赠一区别】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5. 【科目核算】建议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下设置明细核算,区分礼品、餐饮、招待等不同类型,便于纳税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