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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个月的申报提醒来啦!

发布时间:2018/1/2 11:03:33

 2018年就要来了,

1月份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大家准备好了吗? 


申报期限如下:

增值税申报期限至1月15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至1月15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至1月15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至1月15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至1月15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至1月15日。


12366温馨提醒
发票类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例如:* 珠宝首饰*黄金项链)。若是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企业取得此类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类


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销;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规定: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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