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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盲目开征遗产税

发布时间:2013/10/10 11:22:15
                                                                 原标题  不宜盲目开征遗产税

    近日,有关“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消息引发舆论哗然,虽然此后相关当事人辟谣称报道失实,但遗产税所引发的的争议却在持续发酵。
    所谓遗产税,是指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从理论上讲,和其他税种相同,遗产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同时,遗产税可以使财富在代际接替之间实现相对公平,鼓励自我创造财富,避免不劳而获的“富裕垃圾”影响经济活力,这一功能是其他税种较难实现的。
    因此,目前全球六成左右的国家或地区正在征收遗产税或者对遗产课征其它税收。而早在2004年9月,我国财政部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并在2010年对该草案进行了修订。从这个层面上讲,我国开征遗产税似乎不仅是与国际接轨,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十年来,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在内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停征了遗产税。之所以如此,除了可能导致居民储蓄和投资意愿下降,以及资产外流等原因外,遗产税未能真正地发挥“均贫富”的功能,反而频频误伤中产阶级,或许是更为关键的原因。
    众所周知,遗产税的本意是对较富裕人群的遗产进行征税,但实际上,大部分缴纳该税项的群体却并非社会最富裕的阶层。这是因为,富裕人群的避税工具相当丰富,其避税能力较强,而中产阶级,尤其是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工薪阶级,往往成为财产税的主要征税对象。从全球范围来看,这种因财富分配不均和财富使用能力不同而导致的避税漏洞,即便在是发达国家也很难被堵上,更不要说目前社会分配体系尚不健全的我国。事实上,征税对象错位的现象在我国表现得非常明显。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工薪阶层贡献了半数以上的税收收入,这明显与税收“劫富济贫”的理念背道而驰。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遗产税的评估需要时间,在此期间相关资产将会被冻结,这对于“家大业大”的富裕人群来说或许并无大碍,但是对于部分企业主,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者而言,资产在评税期间被冻结很可能导致资金周转不灵。加之资产相对较薄的中小企业主大多不会持有大量现金,因此很可能会出现必须要变卖资产才能缴纳遗产税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遗产税的征缴无疑将成为中小企业的“催命符”。这不仅不能发挥遗产税引导财富在代际间有序传承的作用,更会严重地影响经济活力和社会发展。
    因此,在笔者看来,既然不少已经实行遗产税几百年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停止征收遗产税,那么在上述问题没有妥善解决方案之前,盲目开征遗产税就是在拾人糟粕。其实,不仅是遗产税,在当前我国税负水平整体偏高,而社会保障制度明显缺位的背景下,开征任何一项新的税种,都必须经过广泛的调研和缜密的设计,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相当严重的负面后果,决策部门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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