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征管法》第89条修改取得圆满结果
势在必行 众擎易举
力争《征管法》第89条修改取得圆满结果
2013年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修正案,6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引起一片热议。特别是,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税务师事务所,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更是成为了争议颇多的条款之一。6月8日即陆续有网站发帖对该条修改发表异议,焦点在“有行业垄断及歧视之嫌,与《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相冲突”。
透过网上议论,我们可以体会到征管法修正案的工作中面临着强烈的不同意见和工作阻力,而在国务院法制办网上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中,注税行业的反映过于平静,仅有中税协会长许善达于6月25日,在接受《中国税务报》的专访时,针对热点和焦点问题中肯地发表了注税行业的意见并在中税协网站上挂出,但注税行业人士的声音甚少,相当多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至今对此事一无所知,错过了充分表达注税行业意见的最佳时机。可以想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的反馈意见,极有可能是代表局部利益的“一边倒”言论,这些倾向性言论,极有可能对顶层决策形成一定的误导。
应当看到,我国注册税务师是一个比较年轻的行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国家税收事业不可或缺的社会型管理力量,每年为国家挽回数百亿税收损失,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帮助广大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防范纳税风险,有效地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由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法》尚未能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法律地位不高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注税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加快立法进程,确立注税行业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仅是注税行业的呼声,也是国家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健全法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首先,修订《征管法》第89条,是顺应国情,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这些年来,随着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级各类和各行各业大量的立法需求在等待着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立法任务紧迫而又繁重,在此情况下,起步较晚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要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法》已经是远水不解近渴,通过修订现行《征管法》第89条,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提升《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的立法级次,成为初步解决解决立法程序与立法需求这对矛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法律法规约束和保护下拓展业务,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其次,修订《征管法》第89条,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指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最广泛第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让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同为社会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分别有《会计法》和《律师法》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而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中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因为起步较晚,错过了列入立法计划的最佳时机,目前还只能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来实施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这无疑是法律体系的一大缺失。为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等待列入立法程序期间,修订《征管法》第89条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第三,修订《征管法》第89条,有利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得到最专业的服务。这个问题可以从资格考试、继续教育、执业职责几个方面来证明,从执业资格考试看,不同行业各有侧重。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重点,要通过这个考试,必须熟知所有涉税法律法规,而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考试中的涉税内容,只是作为知识面的考察,不会是重点,况且不同行业对执业起点的注重点也不一样,可见取得不同专业资格人士的专业背景是有重大差异的。从执业中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强度看,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对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有非常严格要求和控制流程,没有达到继续教育规定内容和课时者将被取消执业资格,尤其每年通过定期、定点面授,对已经具有较高税务专业背景的人士持续进行高强度和高密度的涉税业务培训,使他们的涉税专业知识水平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最新最深,这是其他中介行业不可能做到的。从执业的主要职责来看,不同行业的主要职责决定了他们的工作目标截然不同。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主要职责决定了他们的关注法律领域比较广泛,企业纳税计算是否准确,不是他们服务和关注的重点,投入到研究涉税法规的精力极为有限。而注册税务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审核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办理纳税人应该办理的涉税事宜,为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获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认可,他们必须把税收法律法规研究到精通熟稔的程度,日积月累,决定了他们在涉税领域专业经验和知识结构的专精,因而能够在维护国家涉税法规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最专业、最高水平的服务。近年来,我省多地税务机关轮番邀请注税专家为纳税企业和税务干部巡回讲课、税务机关邀请注税专家委员进入政策复议委员会,都反映了相关行业和市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专业水平的认可。
第四,修订《征管法》第89条,并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是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受纳税人委托的主要职责是办理税务事宜,并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目前除“涉税鉴证” 业务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准入标准,具有排他性外,其他涉税事宜仍然可以由其他机构帮助纳税人解决。这种做法符合中介行业的惯例,专业技术彼此开放,但必须通过相应的国家级的专业技术资质考试,取得资格,纳入管理方可执业。长期以来,税务师事务所对于“法定业务”的呼声十分强烈。然而,正如中税协“紧急通知”中所指出的那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法》立法尚不能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前提下,修订现行《征管法》,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提升《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的立法级次也就成为初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出路。”如果《征管法》第89条的修订能够取得圆满效果,那么法定业务也就顺理成章,反之,则后期难以预测。
为此,希望全体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一定要高度重视《征管法》修正案修订工作,密切关注全国人大网《立法工作》中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目的动向,这是注税行业反映自己意见最直接、最有效的渠道,每个注税人都不要放弃自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以理服人,用注税行业同心同德,众口一词的整体阵容和言之有据的充足理由,赢得自己应有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为行业发展赢取更加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