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发布风险提示,近100个涉税风险点赶紧对照自查!
发布时间:2021/5/28 9:51:22
二、企业所得税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一)收入方面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二)成本费用方面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三)关联交易方面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四)扣缴预提所得税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3.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4.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6.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8.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契税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3.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5.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6.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7.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8.其他方面问题。
五、房产税(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7.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8.其他房产税问题。
六、土地使用税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5、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6、其他土地使用税问题
七、印花税(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四)其他印花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