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体户等特定承租方减租,这些优惠别落下~
疫情发生后,全国上下一心、共同抗疫,也有不少企业站出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经营困难的个体户、特殊行业减免租金,助力复工复产。那具体有什么税收优惠可以享受呢?
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或特定行业单位减租的出租方纳税人。
?减免政策一: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政策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从事旅游、会议展览、住宿、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租方)累计减免租金不低于一个月租金(按正常月租金水平计算)的,对该出租房产及其实际占用的土地,分别免征2020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一
我市A企业将a商铺出租给个体工商户B从事五金零售,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5000元。 疫情期间,A企业主动为个体工商户B减租3-5月的租金,约定a商铺3月份及4月份租金均为3800元,5月份租金为4300元,其他月份维持原定租金5000元,现申请免征3-5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划重点:上述两项减免政策有严格适用期限,当期符合条件则当期减免;当期不符合条件则不减免。
1.a商铺正常月租金水平为:5000元
2020年3月份a商铺所减免的租金额为:
5000-3800=1200(元)
减免金额占正常月租金水平的比例为:
1200/5000=24%,大于20%,满足减免政策一。
同理,a商铺2020年4月减免金额占正常月租金水平的比例为24%,满足减免政策一。
2.2020年5月份a商铺所减免的租金额为:
5000-4300=700(元)
减免金额占正常月租金水平的比例为:
700/5000=14%,小于20%,不满足减免政策一。
因此,A企业享受免征2020年3月及2020年4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减免2020年5月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二
我市C企业将一处房产c出租给小规模纳税人D从事餐饮服务,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8000元。 为支持复工复产,C企业减免c房产2020年2月及3月所有租金,其他月份租金维持原定租金8000元。
案例解析:
c房产累计减免租金为:
8000×5-(0+0+8000×3)=16000元。
已超过正常月租金水平(8000元),符合减免政策二,可申请免征c房产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三
我市E企业将一处房产e出租给个体工商户F从事餐饮服务,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6000元。 疫情期间,E企业为个体工商户F减租3-5月的租金,约定e房产3-5月租金均为3000元,其他月份租金依旧为原定的6000元。
案例解析:
E企业2020年3月至5月为个体工商户F减半收取租金,满足减免政策一,可申请免征e房产2020年3月至5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累计减免租金为:
6000×5-(3000×3+6000×2)=9000元,
超过正常月租金水平6000元,满足减免政策二。亦可申请免征e房产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免税条件规定的,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1.政策享受要点
适用于出租给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实际从事特定行业单位的房产,对出租给其他类型或其他行业承租方的房产不适用。
从事特定行业的单位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特定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单位,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其中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单位承租方,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19年度;对于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单位承租方,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0年第一季度。
2.纳税人如何在税源登记中选择相应的减免项目信息?
承租方为单位的,适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7”。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
3.想要申请适用上述减免政策,需要哪些申请资料?
只需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租赁合同协议)留存备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