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这些新规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2018年底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全面取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日前,两部门发布《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继续执行车辆购置税6项免征优惠政策!
《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明确: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
《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明确:
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更精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证件和资料报送。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多个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