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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辨别“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发布时间:2019/6/14 8:44:05

 当我们辛勤的付出之后,个人所得的纳税申报,应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呢?


      今天就用三分钟小课堂带大家get这两者的判定方法。


1

定 义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

判定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划重点!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3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判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0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0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0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0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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