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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那些事!不可不看的“黑名单”当事人&D级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8/4/20 10:14:15

D级纳税人与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前者与后者受到的惩戒有什么不同?自实施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以来,一些纳税人对此并不十分清楚,笔者这里特别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与D级纳税人都是失信纳税人,都要受到税务机关从严管理和惩戒,但二者性质上并不能画等号,存在明显区别。

01 涵盖范围不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黑名单”当事人,其纳税信用级别都会被判为D级;D级纳税人则不仅仅包含“黑名单”当事人,还涵盖达不到上“黑名单”标准的失信纳税人。

02 评定标准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等八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会被税务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D级纳税人则是根据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者因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存在因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情形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03 惩戒措施不同。

由于税收失信行为,“黑名单”当事人和D级纳税人都会受到税务机关内部从严管理,不过“黑名单”当事人另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受到其他管理部门的联合惩戒,影响失信单位在其他领域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04 管理部门不同。

“黑名单”当事人由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管理;D级纳税人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评价。

05 撤出时间不同。

“黑名单”当事人的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且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对于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当事人,符合撤出条件的,可以从“黑名单”中撤出。

D级纳税人的D级纳税信用级别要保留两年,且其第三年的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被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当年其纳税信用级别被判定为D级,D级记录要一直保持至其从“黑名单”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不得少于两年),且次年其不得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

06 法规依据不同。

“黑名单”当事人适用的法规主要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等。

D级纳税人适用的法规主要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等等。

2018年4月13日上午10:00,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维华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他在回答网友“出现哪些情形会直接判为D级?”的问题时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纳税信用将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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