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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轻松掌握外出经营活动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7/4/10 17: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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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申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进行外出经营证明申请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照一码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注意:
1.对于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2.对于同一外出经营地的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施行“一地一证”,开具时应将多个项目统一在同一外管证上开具,统一管理统一核销。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登记及预缴
一、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从事建筑安装业经营的,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电子外管证。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将外管证电子信息传递给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无需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照一码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于外出经营建筑安装的纳税人需要在外出经营地预缴税款。


1.无扣除金额(无分包发票需要扣除)
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1 该项目对应已报验登记的有效外管证号;
1.2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加盖纳税人公章);
并查验
1.3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或原件。
2.有扣除金额(需要进行分包扣除)
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2.1该项目对应已报验登记的有效外管证号;
2.2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加盖纳税人公章);
并查验
2.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或原件;
2.3 与分包方鉴定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或原件;
2.4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或原件。
注意:
1.预缴时需要核对预缴税款的所属期及预征率。
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发票开具税率为3%,预征率为3%;
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发票开具税率为11%,预征率为2%。
所需缴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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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预缴完成后,请到地税缴纳地方税费。
外管证核销及外出经营活动申报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外管证到期时,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并结清税款和发票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验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有关意见,进行核销报验。至此完成该外管证在外出经营地的所有税务事项。
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需要核销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原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张;
2.填写《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张(若注册地税务机关需要的请填写2张)加盖公章;
3. 该张外管证对应的完税证明复印件(供地税核销查验)。
注意:
1.需要缴清所有应缴税款才能够核销外管证;
2.外管证核销后,该张外管证对应的税款将锁定不可更改(若有代开发票,发票将锁定无法作废或红冲)。
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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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2.到达时间: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
3.报验时间: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
4.经营地点: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5.货物存放地点: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缴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则完成了该外管证所有的税务事项。
进行外出经营证明缴销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 已经完成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经加盖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章);
2. 相关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
外管证到期请及时缴销,过期未缴销的外管证可能会影响您继续开具外管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六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21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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