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可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出口退(免)税的政策适用范围从出口货物劳务扩大至国际运输服务、出口研发或设计服务,然而实现真正退税还须历经资格认定、收齐凭证资料、按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办理退税、财政退库等一系列程序并具备相应的条件1,其中对于申报期限的基本要求就是如果企业在货物劳务及服务财务上做出口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纳税申报期内没有收齐有关凭证并且未提出延期申请,对于以上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企业无法进行退(免)税申报。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政策发布到细则出台再到细化落实经历的时间差,可能导致出口企业面临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收齐单证资料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尴尬境地。为了解决出口企业的实际困难,使得出口企业免受客观原因无法退税造成的不利影响,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6月11日发布了《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这是继《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之后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方面的又一突破,尤其解决了由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相关文件衔接问题导致的真实服务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问题,无疑是重大的政策利好。
案例分享44号公告的发布对上述签订跨期出口研发与设计企业,尤其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走出去”的境内包括但不限于以大型基建项目为先导,高铁、电力、通信、工程机械、汽车和飞机制造以及电子装配加工等出口企业带来福音,使得由符合条件客观原因造成的出口服务逾期申报退免税有了政策依据。
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而言,须在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经过审核同意后,才能实现延期申报。为了真正受惠于该项利好政策,需要企业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密切关注该项政策具体的落地实施与审核要求。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
延期理由的详尽审阅延期报告及举证资料的准备7月31日前正式提出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