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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口径:个税扣缴申报指引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日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正式实施。与分类税制相比,新税制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同时,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是落实新税制的重要一环,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协助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为帮助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高效有序的履行法定扣缴义务,本指引从扣缴义务人视角出发,按照“扣缴义务人登记—人员基础信息采集—居民纳税人身份判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收集—税款计算—扣缴申报表填写”的序时操作流程,区分不同类型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等情形,重点讲解“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与“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等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流程图


(二)实施新税制后扣缴申报的主要变化点

一是新税法建立了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的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尽可能实现对绝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薪收入纳税人日常税款的精准预扣,扣缴义务人支付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时,需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缴入国库。
二是新税法首次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大病医疗除外)给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税款时进行扣除。
(三)扣缴义务人新增的权利与义务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4.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5.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预扣、代扣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6.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二、扣缴登记
法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扣缴义务人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自然人代扣代缴税款,无需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
三、人员信息采集
纳税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的,将对纳税人年度自行申报和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新员工入职后,扣缴单位应在支付所得的次月办理扣缴申报。申报时,首先应通过扣缴客户端软件“人员信息采集”功能进行自然人基础信息的采集和验证。在完成“报送”及“反馈”的操作后,扣缴客户端将通过与公安部门人口数据比对,反馈个人身份信息登记准确与否的情况。需重点关注的是,提示“验证未通过”的人员信息,很可能人员信息登记有误,请企业财务仔细核对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确属有误的应更正后重新上报;若员工证件核实无误但客户端仍提示验证未通过的,请通知员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当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身份核验。
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员工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单位应当接收并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税款时按照规定如实扣除。具体办理时:


1.员工以纸质表方式报送的,单位应当将员工报送信息如实录入扣缴端软件,在发薪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纸质表留存备查。
A.扣缴单位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录入的专项扣除项目(以子女教育支出为例),点击“新增”。

B.根据员工报送的纸质报表填写相关扣除信息

2.员工以电子模板方式报送的,单位应当将电子模板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员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
A.选择需要录入的扣除项目,点击导入——导入文件

B.选择员工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模板

C.采集完相关信息,点击报送,将相关信息报送,然后点击获取反馈,查看专项附加扣除报送情况。

3.员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网络渠道(手机APP或各省电子税务局等)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部推送至单位,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下载后,即可为员工办理扣除;该方式下,员工和扣缴单位无须留存纸质扣除信息表。

单位使用扣缴端软件报税的,扣缴端软件将根据录入、导入或者从税务端系统下载的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计算截至当前月份员工可在本单位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金额,并在单位为员工计算税款时自动填入申报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相应栏次。
单位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纸质申报的,需要自行根据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税款并办理纳税申报。鉴于新税制实施后,税款计算方式较为复杂,建议使用扣缴端计算税款。
五、税款计算
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应当预扣、代扣的税款:
(一)需要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⑥财产租赁所得;⑦财产转让所得;⑧偶然所得。换句话说,除了经营所得,其它所得项目均需预扣、代扣税款。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为: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本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的计算】
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扣除标准、范围和条件等见下表。以子女教育为例:

例1:如某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如果另一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3月份刚满3周岁,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
例2:如某员工2019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例3: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
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4: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下简称“三项综合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如下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例5: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例6: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特别说明事项】
上述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3)关于“按次”的具体规定。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的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例7: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20000-20000×20%)×20%-1410=1790元
例8: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10000-10000×20%)×70%×10%-210=350元


(四)其它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支付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时,不用区分纳税人是否为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直接采用以下方法代扣代缴:
1.财产租赁所得

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2.财产转让所得
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六、扣缴申报表填写
扣缴义务人应根据扣缴税款的不同情形,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下表)的对应栏次,具体如下:

(一)基础信息栏次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均需填写“基础信息栏”,本栏包括1-7列,其中第6列“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栏,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填“是”,为居民个人的填“否”;第7列“所得项目”栏,同一纳税人取得多项或多次所得的,应分行填写。
(二)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主要填写“本月情况”“累计情况”“税款计算”栏次:
“本月情况”栏次,填写第8列、第10-18列、第21列,包括支付给纳税人的所得,以及按规定可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等。其中,第11列“减除费用”填写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如2019年为5000元/月。
“累计情况”栏次,填写第22-30列,填写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在本任职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情况。其中,25-29列填写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如果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客户端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系统能实现数据累计汇总后自动填入本栏次,扣缴义务人仅需确认结果即可。
“税款计算”栏次,包括33-39列,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情况,如果扣缴义务人使用扣缴客户端,将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
非居民个人一般情况下填写第8列、10-11列、31-39列。填写支付给纳税人的所得,以及按规定可扣除的减除费用;第11列“减除费用”填写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如2019年为5000元/月。
(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般情况下填写8-10列、20-21列、31-39列。预扣预缴居民个人上述三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扣缴非居民个人上述三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第10列“免税收入”填写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30%的部分,填入本列;
第20列“允许扣除的税费”与第21列“其他”填写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关扣除项目;
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可以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五)财产租赁所得
一般情况下填写第8列、10列、20-21列、31-39列。
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
一般情况下填写第8列、10列、19-21列、31-39列。
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填写第8列、10列、31-39列。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七、扣缴软件支撑及上线安排
为适应新税制的需要,全国统一扣缴客户端软件将分步升级上线:
(一)2018年12月22日,开放扣缴客户端软件专项附加扣除采集以及税款计算功能,扣缴单位可打开扣缴客户端软件联网自动升级后使用。
1.单位可在扣缴客户端软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选择任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导入】-【模板下载】,下载统一的电子模板,供员工填报;员工填写提交后,扣缴单位可汇总导入客户端软件。
2.单位可使用客户端软件,填入当月工资、“三险一金”等情况,并结合汇总导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工资应纳税款。
(二)2018年12月31日,开放支撑新税制落地的客户端全功能,支持员工2019年1月1日以后通过手机APP或电子税务局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定单位办理。
扣缴义务人可关注各省、市税务局微信号或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的通告信息,及时下载最新客户端,也可通过检测客户端的在线更新功能,及时升级软件,保障准确计算、申报员工工资、薪金应预缴税款。


来源:      时间:2018/12/26 1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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